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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

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乡村医生(包括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补偿、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服务良好、安心稳定、农民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

(一)村卫生室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设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置,以国家补助和其他各种方式投资建设配备。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乡村医生配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乡村医生聘用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制定,2011年年底前配置到位。

三、乡村医生职责

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四、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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