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
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
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指导,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探索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和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等措施,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促使患者医疗费用的合理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要求
(一)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体制,促进公立医院补偿渠道的合理化。依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公立医院的收费应主要补偿所提供的良好医疗服务价值。要逐步取消药品加价政策,对公立医院因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二)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化。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医疗服务收费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的管理。
(三)完善政府制定医药价格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约束机制。在政府制定医药价格的基础上,积极试行按病种定价,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配套进行医疗支付方式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支付方式和费用谈判机制的试点。
三、工作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在住院床位设置、门诊诊查及保健性、美容性、整形等服务项目有限制的开展特需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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