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并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创意设计业、演艺娱乐业、动漫游戏业、工艺美术业、文化旅游业、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和相关服务、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在江苏省内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均可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第四条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示范基地每次原则上控制在10家以内,示范园区每次原则上控制在2家以内。
第五条省文化厅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在资金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2.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较好的自主创新精神。
省级示范基地原则上应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
第七条申报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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