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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

哈尔滨市公安局便民利民服务经济发展10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公安部30项便民利民措施》和《省公安厅50项便民利民措施》,为实现我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创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出台服务经济发展便民利民百条措施。

一、接警出警处警

(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在2分钟内下达指令,并对接警、出警和处警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出警单位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市区[含县(市)]5分钟、郊区10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处警;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尽可能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

(三)“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报警后,在耐心向报警求助人做出答复同时,转告相关部门

(四)“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在100秒内消防车驶离车库

(五)“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出警单位市区[含县(市)]10分钟、近郊区2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户籍管理

(六)在

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在哈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的,可凭相关证明、证件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和现居住地派出所证实无误,报市公安户政部门为其全户办理落户手续

(七)2003年9月1日以后,在哈应届大学毕业生,支援西部建设、到西部投资以及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含12县(市)],可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返回哈市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哈市

(八)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由人才交流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到市公安户政部门办理落户

(九)妻子投靠丈夫落户。妻子在外地来哈市区内投靠丈夫的,女方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子女办理落户;女方属12县(市)户口投靠丈夫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

(十)放宽夫投妻落户审批条件,对于申请夫投妻落户的(夫系非农业户口),与妻投夫的条件一致。农村户口,年满45周岁,结婚10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来哈投靠妻子落户(在原籍农村承包土地的除外)。

(十一)在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时,对于父母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退休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十二)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可凭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人才等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户政部门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

(十三)凡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者,或中级技术职称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可随迁来哈落户

(十四)凡具备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学位)者,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可随迁来哈落户

(十五)荣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可给发明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

(十六)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

(十七)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办理来哈落户

(十八)凡外地无公职人员凡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宅,首付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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