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钟楼法院诉前调解的经验
构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具体设想
卢云玲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和纠纷相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形式、激烈程度等因素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相应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呈现多元化。当今世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已成为时代潮流,对正处于各类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具有非常重要和紧迫的现实意义。对法院工作来说,审判不应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调解的范围应从诉讼中扩展至诉讼前。构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在诉讼案件剧增信访压力增大的今天,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探索方向。构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一方面可以为群众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较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诉前调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理,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法院民商事审判良性循环,缓解诉讼压力和信访压力。
审判制度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在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调解的广泛运用可以使更多的人获得更好的司法救济。调解制度本身蕴含的效率价值导向,使得调解没有诉讼那样严格的程序规则要求,而表现出灵活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这一绝对的正当化原理作为保障,调解在程序的规定上就有了更大的自由,对解决方案的正确性要求也可以相应降低,从而使费用等成本的削减成为
可能。对当事人来说,选择调解或诉讼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从纠纷情况出发选择合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处理方式,是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
以下是我对构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的一些具体设想:
一、诉前调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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