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年检办法》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8日来源: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年检工作,加强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应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三条许可证年检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审查。
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由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年检审查工作。
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颁发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年检审查工作和辖区内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年检初审工作。
第四条许可证年检统一时间集中进行,每年3月份为年检审核期。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以下材料,参加年检: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
(二)年检申请表一式3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年度企业运营、建设、服务工作自查报告;
(五)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与气源方签订的供气合同;
(六)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七)有关部门核发的燃气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使用证书、检验证书或备案证书;
(八)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九)有效期内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2年);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一)燃气供应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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