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妇联等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中国家庭教育学会课题研究报告)
一、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全国家庭教育总体水平,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宣传媒体等组织对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行为。
制定和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总体目标是。推进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优化家庭教育的社会环境,增强家长科学教子育儿的责任感;加强现代家庭教育理论建设,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者和管理者的理论水平、服务意识和指导能力,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水平不断提升;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育儿的方法与技能,促进家长与子女共同成长;完善家庭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建设,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的指导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一是坚持“儿童为本”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合理需要与个性,创设适合儿童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自然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展。二是坚持“家长主体”原则。指导者应确立为家长服务的观念,了解不同类型家庭之家长需求、尊重家长愿望,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重视发挥父母双方在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影响,指导家长确立责任意识,不断学习、掌握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提高自身修养,为子女树立榜样,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条件。三是坚持“多向互动”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建立指导者与家长、儿童,家长与家长,家庭之间、家校之间的互动,努力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的环境与条件。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范畴,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协调组织,努力创造条件,落实大纲目标,积极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及要求
(一)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
1.家庭教育指导重点
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引导夫妇共同做好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准备,并为新生命的诞生做好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2.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
(1)重视婚检和优生指导,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鼓励新婚夫妇主动参与婚前医学健康检查,选择适宜的受孕年龄和季节,并注意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大龄孕妇、有遗传疾病家族史的孕妇、怀孕后有疾病的孕妇以及具有其他不利优生因素的孕妇,督促其做好产前医学健康咨询及诊断。对于不孕不育者,引导其科学诊断、对症治疗,并给予心理辅导。(2)关注孕期保健,孕育健康婴儿。指导孕妇掌握优生优育知识,配合医院进行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识别胎儿的严重先天缺陷,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避免烟酒、农药、化肥、辐射等化学物理致畸因素,预防病毒、寄生虫等致畸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增加营养、合理作息、适度运动,进行心理调适,促进胎儿健康成长。
(3)做好相应准备,迎接新生命降临。指导准家长做好婴儿出生的相应准备,学习教养婴儿的方法和技巧,购置儿童生活必备用品和保障母婴健康的基本卫生用品,营造安全温馨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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