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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

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

文号:赣府厅字〔2009〕43号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20日

江西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三)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县级市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市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汇报;

(三)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五)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对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七)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八)县级市还需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复查合格的城市,保留“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城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30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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