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襄城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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