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
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培养、吸引和持续支持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科研领军人才,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形成合理的科技人才梯队,构筑人才高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继续实施“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为做好选拔支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获本计划支持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本计划持续支持。
第三条“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按照“专家评审、项目牵引、择优支持”的办法,今后五年,每年对10名左右中青年拔尖创
新人才给予项目资助。
第六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有为山西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奉献的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高水平成果。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工作,具有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申请人年龄。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不超过5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
(四)申请持续支持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
(五)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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