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公路交通运输事业日益蓬勃发展,车辆拥有者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不救助最终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下面从六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者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违章行为千万了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逃离现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
(一)交通肇事逃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犯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体性质的认定。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上也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将这种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生重情节处理,不再涉及新罪名;其二,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求,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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