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2]34号【发布日期】
1992-05-16【生效日期】
1992-05-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
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1992〕34号1992年5月16日)
根据中央关于今后各地要逐步放开肉、禽、蛋、菜价格,减少财政补贴的精神,和我区副食品等价格放开后,多年来市场价格平稳的情况,为了有利于理顺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对我区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一、取消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五市为平抑春节、元旦等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补贴,今后节日市场供应由五市根据财力自行安排,自治区不再给予补贴。
二、
二、取消自治区对五市储备冻肉的储备费用补贴。今后各市所需储备量和补贴,由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三、
(未完,全文共1202字,当前显示3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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