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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6]1号)试行以来,我市工业规模不断壮大,投资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对新型工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方便企业申报,调动各类主体在我市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合肥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2007年1月1日前,已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6]1号)享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补助、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至期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政策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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