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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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7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从职责上完善公司分级分层安全管理体系,做到分线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一般员工和所有外协人员。
4.依据原则
4.1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北京市新要求的“一岗双责”各部门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2公司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落实到相应岗位和个人。
5.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5.1建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5.2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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