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14-06-16文章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浦东新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事监事中心”)代表国资委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含主持工作的监事会副主席,下同)和专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国资委同意。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按有关规定推荐任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每届期满后,经派出方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监事会设秘书1名(由公司聘用,非监事会成员),由公司推荐,具体与监事会商定。监事会秘书是监事会的工作人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事会文秘、联络、会务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派出方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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