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既市级优良工程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推动全区工程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奖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样板工程)是我区建设工程质量优质荣誉奖,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
第三条
优质样板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自治区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获奖单位为主要承建单位。经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推荐后参评。
第四条
优质样板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推荐数额原则上根据各盟市年度工程建设质量确定。获奖工程由自治区建设厅优质样板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具备参评优质样板工程奖的工程范围为: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建设面积按在3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城市住宅小区。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工业)建筑(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宾馆、厂房)1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12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粮库工程。
四、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
六、工业建设项目、交通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其申报工程的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七、无具体规模划分标准的其申报工程的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八、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程,但质量特别好,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工程,可作为特例参加申报评选。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由我区企业施工的区外工程;
二、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
三、外国政府捐赠的项目;
四、由于设计、施工原因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
五、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
六、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自治区优质样板评选而未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自治区每年根据各盟市和各部门的竣工工程数量,确定推荐参评数量。
第八条
申报优质样板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优质样板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获奖工程。
(未完,全文共3145字,当前显示101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