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岗双责制度修 2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的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矿长“一岗双责”制度
一、矿长“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县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审定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各级下属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本矿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备。
3、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8、审定本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落实,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制定安全培训、学习计划并督促落实。
9、主持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矿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对安全工作要做到亲自检查、布置、总结、评比。
2、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措施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3、矿长是事故处理的第一指挥者,对事故处理负全面责任。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救灾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做到正确指挥,防止灾害蔓延扩大,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4、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亲自担任组长,定期对本矿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检查,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研究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整改措施的实施工作。
5、矿长按照《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副矿长、队长、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安全情况,安排安全工作,研究部署每月、每周和每天的工作计划。
6、每月向公司汇报1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汇报,定期主持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落实责任。
7、按期组织完成安全技措工程项目,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9、逐日审阅瓦斯日报。
9、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现象。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责任者,从严从重处罚。
10、负责对各分管副职责任制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工作。
11、组织煤矿开展定期应急救灾、反风演习等工作。
(未完,全文共10845字,当前显示14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