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制定出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哈大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四条根据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一)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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