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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煤运输港口环节收费的紧急通知(交水%E5%8F

【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2009〕731号【发布日期】

2009-11-27【生效日期】

2009-11-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信息办法通知

抄送。驻部纪检监察局、部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9年12月1日印发

文档附件: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未完,全文共3863字,当前显示12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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