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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5篇材料]

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简政强镇(含乡和街道,下同)事权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职能,下放权限,理顺关系,优化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基层活力,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需要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的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简政扩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上级管理事项,扩大镇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财力保障,做到权责一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二)坚持创新,分类指导。创新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健全行政运行机制;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镇改革进行科学分类指导。

(三)统筹配套,稳妥推进。衔接上级政府机构改革,统筹兼顾各项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稳步实施,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定位政府职能,扩大镇级管理权限

镇主要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四个方面履行职能,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不同类型的镇要突出不同的职能重点。农业比重较大、经济欠发达的镇,要着重加强为“三农”服务职能,加强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工商业和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规模中等的镇,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常住人口多、经济规模大的镇,要适应现代城镇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市政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加强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

科学配置街道职能。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后,由镇成建制或合并镇改设的街道,职能配置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加强城镇管理职能的同时,更注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等职能。城市化水平较高的街道,要强化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能。

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优化政府职能结构,加大向社会和市场的简政放权力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有条件的尽可能转为登记备案制。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和许可“零收费”制度,降低政务、商务和公众办事成本。改革后,镇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规章以上依据规定可以委托,方可承担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下放给镇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权。对常住人口多、经济总量大的中心镇或特大镇,可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依法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权下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稳步有序推进。其中涉及的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可由镇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可由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交给镇行使。有关完善权力下放的法规规章依据、程序等工作,由省法制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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