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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劳务派遣的可行性报告

局社会化用工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的意见

为更好地做好我局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业务实际情况,现就我局社会化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社会化用工管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2012年7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我局社会化用工岗位,全部是长期性工作岗位和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实行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规定。

二、“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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