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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实施细则

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转变单位作风、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单位为主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抓住思想道德建设这条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广泛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树立廉洁勤政、公道正派、高效务实、优质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公仆形象。

第三条省级文明单位是省委、省政府授予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单位的荣誉称号,是衡量各级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全省省、市(区)、县党政单位、人大单位、政协单位、人民团体单位,中央驻陕单位单位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单位,均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各创建单位要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组织健全,规划具体,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成效突出。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文明委统一部署,由省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工委负责省直单位的考评推荐工作。各市(区)、县文明办负责所在地单位文明单位的考评推荐工作。各市(区)、县直单位工委要做为同级文明委成员单位,发挥作用。第二章省级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勤政廉洁。领导班子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带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富有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精神;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作风民主,班子成员团结和谐,奋发有为;勤政为民,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发挥的好,形成了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在党员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二)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创造性地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促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围绕省委和省政府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部门业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出色完成主要工作目标;单位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且完成很好;近两年单位无严重工作差错和重大责任事故。

(三)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全局性工作规划;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创建活动有载体、有总结、有评比,对上有汇报;实行创建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群团齐抓共管,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干部职工参与度高;创建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经费有保证;各项创建措施得力,各项工作落实,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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