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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规范我区烈士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第三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区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区人民政府。第四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向区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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