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南府„2012‟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试行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定标准(2012—2013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试行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2012—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1—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推进人才立区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根据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直接承认确定;评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和专家组,对人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确定。
第四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2—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八条凡在我区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员(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或最近5年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累计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均可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
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的,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3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3—第三章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才办、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初步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区人才办、人社局召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每年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区人才办、人社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我区产业、城市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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