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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阆中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生产经营和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阆中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以西,大步坎巷、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阆中古城段以北、张飞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东起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和梁子山脚、北至嘉陵江阆中古城段、西至锦屏山脚、南至黄花山北侧山脚和阆南桥所围合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城区域及古城视线所及的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东河交汇处水域。
第四条
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
南充市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阆中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十条
对在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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