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内乡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设臵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经乡镇纪委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予以公布,并报乡镇纪委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或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为便于开展工作,也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本人可兼任村党组织成员外,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重,影响恶劣的;
(二)在党政纪处分期间或受撤职以上党政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或涉嫌违反党纪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处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的;
(五)违反计生条例未受处理或处理后未满五年的;
(六)长期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产的;
(七)一年中连续在本县外时间超过6个月且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八)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并立即公布,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有关程序补选新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等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向干部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
3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干部公、勤、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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