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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第三条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下同)”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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