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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要点

2009年后,我国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量维持高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本文通过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执法程序的介绍,以增强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自2002年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事故的死亡人数呈快速下降趋势,直至2015年,每年工矿商贸事故的死亡人数已经下降到了1万人以下。相比之下,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的数量却形成了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2009年后,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量维持高位,每年报告病例为2万5000~3万例之间,此数据还未包括因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较低而未进行报告和诊断的病例。总体来说,职业病危害形势比较严峻。

职业卫生工作现状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明确了安监部门是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主体。据统计,全国安监系统的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约有8.26万人,执法人员3.1万人,其中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有9734人。

2012年以来,全国共监督检查企业63万家、提请关闭4500余家、责令停产整顿5000余家、行政处罚1.33亿元、完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2万4872项、严肃查处了多起职业病危害事件,对促进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落实起到很好的作用。

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企业数量比2008年提高了163.7%,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急性中毒报告病例比2008年报告病例下降了36.1%,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含非医疗医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90%左右。

监督执法的基础

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程序法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执法人员应对这两类法律法规熟练掌握。

安监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首先要了解执法对象。我国规定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对象包括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技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有10条39项,其中有5条16项可以由基层执法人员直接并处罚款(直接并处罚款是指当已经确认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可以不给予整改时间,立即处罚)。比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就可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5万~1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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