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振兴实体经济(三)
打出振兴实体经济“组合拳”
资金链断裂,是此次部分中小企业家“跑路”的根源所在。为此,危机爆发伊始,浙江省就提出,要进一步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在争取更大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落实支持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对出现暂时困难的可转型企业,做好融资帮扶,决不简单抽资或压贷。
止血:“三严五禁”遏制金融机构抽资压贷
2011年10月9日,浙江省召开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机构要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做到“三严五禁”。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重点要在信贷规模、信贷成本、机构设置、产品开发、考核评价等五个方面落实差异化政策。拓展多元化企业融资渠道。会议强调,要规范、引导民间借贷,抓紧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加强对融资性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36条”精神;对非法集资、非法讨债等非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会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和引导,对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免、缓缴有关税费,扩大省级财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总量和使用范围,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从源头上对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控,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2012年2月8日,浙江省工商局出台业内首个《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经营全程纳入工商日常监管,资金来源将更加透明化。
截至2011年底,浙江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小额贷款公司已然成为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业内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更加透明化,从源头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了有效监控,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支持浙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为突破融资难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暂行办法》总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文件的时效、适用对象、报备融资信息所需提供的数据或材料、报备程序、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违规行为的处置等。
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行为,《暂行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暂行办法》也规定,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此外,《暂行办法》也规定了首次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以及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条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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