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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培训管理办法

新泰市骨干校长

赴寿光市挂职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长挂职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挂职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挂职培训时间自2014年11月18日至12月12日。第三条挂职培训地点为寿光市重点中小学。

第四条挂职培训人员的食宿、交通及相关费用按照《新泰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4〕20号)相关规定由原单位报销。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挂职培训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挂职培训人员的工作考核由挂职单位写出鉴定。挂职培训结束,市教育局对挂职培训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做出鉴定。

第六条挂职培训人员在挂职期间,行政、工资、党员关系仍由原工作单位管理。

第七条挂职培训人员成立四个临时班委,设班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2人,班长负责挂职人员的日常联络、协调、服务、管理等全面工作。组织委员具体负责挂职人员的考勤、纪律、日常督查等工作;宣传委员具体负责宣传报道、编辑简报、考核交流材料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实行驻校工作制度。挂职校长必须坚守挂职岗位,驻校工作。挂职单位为挂职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挂职校长要勤俭自律、艰苦奋斗,不要给挂职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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