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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4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

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厅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

干部挂职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

2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培养锻炼的干部。第八条统筹考虑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安排或低一职安排,一般不得低职高挂。挂任岗位一般应为领导职务,且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二)挂职干部不占接收单位的领导职数。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同一个领导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超过2名。

(三)根据有关规定,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

3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第三章选派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干部挂职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干部挂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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