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24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
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厅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
干部挂职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
2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培养锻炼的干部。第八条统筹考虑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安排或低一职安排,一般不得低职高挂。挂任岗位一般应为领导职务,且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二)挂职干部不占接收单位的领导职数。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同一个领导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超过2名。
(三)根据有关规定,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
3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第三章选派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干部挂职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干部挂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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