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管理办法
新店乡村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村社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快新店发展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村社干部是指乡所属村两委成员,具体包括村支部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社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关为乡纪委(监察室)。乡纪委(监察室)负责村干部的法纪观念教育,对违纪村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及纪律处分;
乡党委政府负责村党组织设置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按要求督促落实党务公开和有关激励政策;督促指导村开展自治活动和村(居)务公开,抓好农村社区建设。乡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村级财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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