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经验和做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常政发〔2008〕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紧迫感
1.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自觉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增强建立安全
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强化“两个责任”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管理。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由局部到整体、由短期行为到长期效果转变的必要手段和重大措施。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需要。基层基础是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关键,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基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就是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的网络覆盖到基层一线,安全生产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作业现场,强化基础,管住源头,
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约束机制
1.建立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要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重点,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并签署承诺书。监管部门要根据承诺的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凡未按承诺内容履行责任的企业,采取“安全警示告知”、“约谈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要求企业加强管理和投入,切实承担责任,把书面的承诺变成实际的行动。对违反法律、拒不履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把“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
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分厂)、公司(工厂)三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制”、“挂牌整改制”、“责任追究制”。对瞒报安全隐患或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决不姑息养患。要实行市、辖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
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不力“责任倒查”制,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3.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为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颁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实行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使用报告制度。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者发现虚提、虚报的,依
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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