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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民政资金是保障广大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受灾群众和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专项资金。为了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和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市下拨和县里预算安排及配套,专门用于城乡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受灾群众、特殊群体等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低保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涉及民政工作的各项专项资金。

第三条全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镇街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县民政局是全县民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核查核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按上级要求制定民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各镇街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

3、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把民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保障对象和相关部门拨付资金;

4、县审计局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审核申报、张榜公示和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各类资料;

其他涉及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民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严禁用于任何与其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只能在本类事业支出中调剂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全县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持有农业户口的全县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

第八条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

医等生活需要支出;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费用;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3、灾区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

4、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

5、灾民损房恢复重建补助;

6、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7、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令春荒资金救助时间为上年12月至当年5月期间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8、灾民生产恢复重建;

9、购置、储运救灾物资费用。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生活补助。

第十条散居孤儿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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