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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河北省民政厅监察室时间:

2009-01-1615: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决策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第八条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监察室、计财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拨款

(五)自拨款文件形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送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送本厅(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

第九条各业务处(科、股)研究重大资金时,须主动提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计财部门派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凡没有处(科、股)《会议纪要》的资金,厅(局)办公会或厅(局)务会不予研究。

第十条乡、镇、街(办事处)及其以下的资金分配,应在本级公开设施上及时公开,公开公示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各类专项资金应逐级分配拨付,不准越级或戴帽下达。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十二条各级财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个别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抚恤补助金、军队离退休安置保障金等),必须用于本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发放审批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研究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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