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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征管

加强“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的研究

作者:曹欣鹏日期:2014-07-17字体:大中小|保护视力色: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那时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攻坚时期。“营改增”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营改增”将以前的对纳税人每个环节的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每个环节只对纳税人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现象,相关行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相应下降;另外,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劳务由于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下降。减税的连锁效应将极大地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西省“营改增”试点以来,除少数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外,90%以上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下降或有所降低,并且带动与试点行业相关的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截止2014年2月底,江西省因“营改增”累计减税10.44亿元,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3.85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营改增”多抵扣税款6.59亿元。

(二)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等同征税,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将推动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据了解,江西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由2013年8月的9268户增加到2014年2月底的19624户,新增10356户,增长111.7%,现代服务业呈现强劲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三)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同时由于两者对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设计区别,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营改增”使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不复存在,同时还打通了原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产生了减税的连锁效应;另外,将行业间的流转税税收制度进行统一,符合税收的公正公平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扩展业务、开拓市场和做大做

强的动力,进而对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使国民经济得以健康稳定发展。

(四)有利于理顺税收征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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