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考评与执法过错追究
第一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
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二、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
恢复使用的。
三、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
门。
第二节行政执法考评
一、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包括组织领导、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责任公示、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等情况;
(二)法定职责的履行,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对行政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主要包括制定依法治理计划、执行过错追究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等情况;办理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应诉的情况;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四)履行层级指导监督的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评价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考评方式考评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自查、专项检查、年终综合检查相结合,听取工作汇报、案卷评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社会问卷调查相结合等形式。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考评结果与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挂钩,法制机构负责完成年度全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报告,分别报各位分管领导审阅,由第一责任人签发,年度考评结果在局域网上公布,同时作为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化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实施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相关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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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