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0809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0806
【法规名称】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颁布时间】
2010-7-29
【实施时间】
2010-10-1
【正文】
2010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工作大局,结合本地实际,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或者普遍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行使备案审查和撤销的职权。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调整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应当重新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关。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受邀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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