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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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