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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资产管理办法

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资产进入经营状态,提高资产价值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公司购置或建造,因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方案改变等原因停用后,闲置一年以上,在可预计的将来,不再使用的各种流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公司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种固定资产,大修或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各种零配件,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副产品、残次品由市场开发部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盘活,是指为促进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果,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出让以获得现金,或者置换相同价值的物资的行为。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认定及处置申请

第七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或已经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经过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闲置资产由拥有单位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闲置资产的性质,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及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调查闲置的原因,分析可否再调剂使用。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因技术改造、大修、维修等原因,更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等,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给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条物资保管部门根据收集物资的具体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接到上述报告或申请后,对确实可以处置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可以以一件(台、套、栋)为一批或累积多件(台、套、栋)为一批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处置申请。

第三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置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凡申请处置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以其账面净值的大小以及市场价值为参考,分别由公司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处置。

第十二条闲置资产单项5万元或累计10万元以下,废旧物资单项10万元或累计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处置。

第十三条闲置资产单项5万元或累计10万元以上,废旧物资单项10万元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处置。

第十四条闲置资产单项10万元或累计20万元以上,废旧物资单项50万元或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处置后,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置价值确认程序

第十五条对报送给集团审核的拟处置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待集团审核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根据集团确认的评估结果委托中介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六条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处置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处置方式(盘活、出售、抵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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