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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事项

文峰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试行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常住人口数进行配备。每个乡(镇)、街道调委会平均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依照本办法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日常业务工作由辖区所在地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第五条以构建“平安和谐文峰”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网络化发展。

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第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纳入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第二章招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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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岗位津贴及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为300元,并根据所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一)受理调解的一般矛盾纠纷,调处成功且按要求进行纠纷登记,并完成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人民调解文书制作并装订成册的,每件奖励30元,调解文书格式不全,未装订成册的,不予补贴;


(未完,全文共2362字,当前显示7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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