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三明模式
政策制定确实需要考虑医药企业的发展,但考虑的是行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这里我需要详细和你说明一下,我确信我不会说“在制定医改政策的同时,决不能将医药企业的需求排除在外”,因为我本身就没有这样的想法,我的视角是站在对政府行为模式的把握上。
我的想法准确地表述如下:
1.中国目前在医院销售的药品中,有一部分临床上没有什么疗效,业内的说法为“安全无效药”。它们唯一的功效就是给医院返利给医生回扣,也就是变相实现医院医生的垄断利润的工具罢了。
2.还有一部分药品临床有效,但是要么生产企业严重缺乏效率、要么质量不稳定不可靠,这些药品和药企本该通过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被淘汰掉的,但因为政府集中招标政策给地方政府了一个强有力的地方保护工具,加之这些药企也能够通过地方关系给医院返利给医生回扣从而能够长期生存下来。这就是二十多年了中国的医药企业始终是五千家左右,始终处于“多、散、小、乱”格局,始终无法实现市场集中的原因。所以从道理上讲,上述两类药品及其生产企业都应该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被淘汰掉。
医药企业优胜劣汰的两种方式:政府主导vs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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