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般职能型总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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