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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