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各类医疗纠纷,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原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院办公室。
(二)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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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