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件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对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下列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的;
(二)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
(三)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的;
(四)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对患者假诊断、假治疗、假手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
(五)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医院院内感染暴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臵的;
(七)非法开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买卖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八)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合疗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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