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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庄煤矿安全薄弱人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

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职工是否持证上岗、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环境是否具备、所经过的生产系统是否完好运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填写好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不低于3条,内容包括隐患内容、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书写字迹清楚,并由安通科汇总,制定“四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及时按整改时限进行复查验收,验收部门和人员必须签字,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建档。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每月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实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闭环”管理。

1)、凡是上级或部门到现场查出隐患,安检员、跟班矿领导、班长在现场未查出或虽已查出隐患既未汇报、未在排查记录本上填写和未安排排除的,一般问题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条,主要隐患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条,造成事故的另外加倍处罚。跟班矿领导、班长未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签字的每次考核100元。

2)、凡施工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或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擅自离开现场的,对现场责任人按“三违”办理,跟班矿领导、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

3)、对出现一般隐患单位每次考核500元,对出现主要隐患的单位每次考核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照“三违”论处。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单位主管200元/次;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在不同时间段连续发送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连续两次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单位主管500元/次,情节严重的单位主管给予履职考核,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

4)、凡出现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超挂车、斜巷走勾走人、空顶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三违”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照严重“三违”办理并处以500元罚款,给予单位主管每人500元罚款、分管人员8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5)、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给予停产整顿,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黄牌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6)、凡被上级部门及矿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止生产、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的,一律按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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