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5篇
扬州市广陵区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机衔接和集成支持,大力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广陵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是广陵区政府为推动全区自主创新而设立的专项科技经费,主要用于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广陵区科技局牵头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广陵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科技经费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1、在广陵辖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省以上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具有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
2、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以及一支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和技术依托单位,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资信良好的科技型企业;
3、项目符合广陵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前瞻性、创新性,能够取得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
4、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产业化,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大市场前景。
第五条
项目资助标准:
1、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1)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
(2)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科技支撑计划(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项目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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