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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65号【发布日期】

2001-06-28【生效日期】

2001-06-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政发〔2001〕65号2001年6月2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依法行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指导思想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能精简的要精简,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确需保留的也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切实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必须确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组建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具体承办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

三、

三、清理范围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我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在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中所施行的现行有效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审核、审查、登记、同意、认证、颁发证照等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

四、

四、清理标准

(一)对法律、行政法律、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务院公布的清理结果执行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或调整:

1.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只要求监督管理,未要求审批的事项,自治区或者有关部门和地区将其扩大为审批的,应予取消或改为备案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在具体实施审批时超出其内容和范围的部分,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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