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0]31号【发布日期】
2000-04-18【生效日期】
2000-04-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宁政发〔2000〕31号2000年4月1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
一、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全区城市(含县城)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清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国有公共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体系。
(二)总体目标。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积极营造一个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客运交通服务。
二、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银川、石嘴山、吴忠市人民政府和固原行署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对非法营运车辆活动集中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进行重点清理整顿。小公共汽车必须统一调度,按规定的线路营运,按站、点停车,严禁乱停乱靠,随意载客;对现行营运中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要强制报废;对从事城市客运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三轮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此项工作在各地、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四月底完成。
(二)清理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客运交通方面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清理整顿后,确需涉及开征此类的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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